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告知,请仔细阅读、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及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环境管理责任,责任制度应上墙。
2.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new/#/login)系统完成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上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
3.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应通过固废系统或者微信小程序“危废通助手”申领电子转移联单,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一物一码”精细化联单。
4.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满足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要求,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贮存,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①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②贮存液体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
③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
④贮存易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⑤贮存设施应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落实危险废物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或包装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2023年7月1日开始使用新的危废标志,由原来的“骷髅”变成“枯树和鱼”,产废单位应提前完成危废标志、标签的更换)
6.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纸质或电子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等信息,危险废物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7.执行危险废物公开制度。通过企业网站等定期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相关信息。
8.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评估。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中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查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9.本告知书应传达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Ø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Ø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
Ø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Ø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Ø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662.2-1995)修改单
Ø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Ø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
Ø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